王信茂:电力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中的风险及其防控
在国家“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倡议下,我国电力企业海外事业得到快速发展。由于各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法律、政策、文化等各方面存在不少差异,电力企业在走出去过程当中,可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可能走一些弯路。如何认识、把握、适应不同国家的投资环境,如何在全球化背景下,发挥中国电力企业竞争优势,如何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寻求商机,规避风险,都是企业在走出去时需要思考和应对的问题。
一、“走出去”的形势
近60年来,我国电力企业“走出去”的步伐逐渐加快,目前已涉及电网、发电、电建、电力装备等企业,其业务也覆盖了装备制造、项目建设、企业运营等电力行业各个主要领域,与此同时,以“华龙一号”等为代表的一批中国电力技术、标准和咨询服务也进入国际市场,话语权、主导权日益明显。中电联资料显示:2016年中国电力企业又取得一系列新成果、新突破。由中国发起成立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搭建了我国引领全球能源转型发展的国际平台,展现了中国电力行业对世界能源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外投资与项目合作方面,与英国、阿根廷、沙特等国家签署一系列核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技术等合作协议,英国政府也已正式受理“华龙一号”的通用设计审查申请,中国核电“走出去”取得重要成果;巴西美丽山水电站特高压直流输出项目获得线路环评施工许可证,全面进入施工阶段,标志着我国自主研发的世界最高等级的输电技术正式走出国门。签署埃及EETC500千伏输电线路项目合同,中埃产能合作首个能源项目正式落地,将有力带动中国超高压输电技术、装备和工程总承包一体化“走出去”,务实推动中埃电力领域产能合作;中国第一个海外百万千瓦级IPP火电项目印尼爪哇7号2x1050兆瓦总承包项目顺利开工、三峡国际海外投资发电装机过千万千瓦、中国电建海外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合同金额超过2000亿元等等,都充分说明中国电力企业海外业务的实力与成熟度已得到进一步提升。
但从宏观和整体来看,受世界经济持续疲弱、国际能源市场需求增长受限、全球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企业国际融资难度大、绝大多数能源电力投资项目投资较大、周期较长等因素的影响,除了像国家电网公司等一部分“走出去”的电力企业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和综合收益外,更多的电力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存在着信息收集不足、各种安全风险的防控难度不断增加,企业国际化创新能力不足、复合型国际化人才缺乏等问题。如何有效防控风险、确保重大投资项目和资金安全显得尤为突出。
二、“走出去”的五大风险
中国电力企业在“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建设进程中,面临着、政治风险、非传统安全威胁风险、法律风险和金融风险等五大风险。
(一)企业内在经营管理风险
1、企业国际化经营经验不足。
2、国际化管理能力薄弱,在法律保障能力方面与国际一流跨国公司的差距较大。
3、在运用政府对企业走出去的有效保护和积极扶持作用方面经验不足。
(二)政治风险
“一带一路”地区地缘政治关系错综复杂,部分国家政局不稳。
1、与现政府的合作项目,有可能因政权更迭受到影响,使我国电力企业的投资面临巨大的政治风险。
2、涉及国家主权的重大项目极易遭到否决。即使所在国政府提供主权担保或资产抵押,也无法保证这些主权担保承诺在多党政治博弈和政党轮替中不发生违约。
3、国际超大型区域集团联盟对项目的干扰。“一带一路”重要的地理位置和战略价值,是某些大国战略争夺重点。个别西方国家对中国经济发展和国力强大本能地具有抵触情绪甚至充满敌意,对我国企业“走出去”设置障碍。
(三)非传统安全威胁风险
沿线涉及全球多个高风险地带,恐怖主义以及跨境犯罪等非传统安全威胁行为主体。
1、“伊斯兰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势力等呈“网络化”分散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威胁“此起彼伏”。
2、民族宗教等热点问题突出。中东地区民族林立,教派之间关系错综复杂,热点问题层出不穷,地区形势动荡不定。
3、战争风险不能完全排除。巴以冲突、乌克兰危机的持续发酵等都有可能引起局部战争。
(四)法律风险
1、除新加坡等国外,“一带一路”大部分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相对落后,制度空白较多,有关投资、贸易的法律制度相对不完善。
2、司法体系与司法执行效率两级分化较为突出。除新加坡等国外,大多数国家司法独立性、廉洁度、程序保障等司法执法要素难以保障投资的合法权益,政府对合同执行不力,法律执行的效率和最终结果难以达到预期。
(五)金融风险
在全球经济环境和货币政策分化、国际货币市场波动加剧的条件下,“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居多,经济普遍比较落后,资本市场发展落后,产业结构单一,国内经济状况受到国际资源、能源价格波动的严重影响。存在的金融风险包括:
1、项目融资中的利率风险。在运用PPP/BOT模式进行项目融资过程中,由于利率变动直接或间接地造成项目价值降低或收益受到损失。
2、汇率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数国家属于外汇风险等级偏高国家,币种国际流通性差,汇兑风险大,汇率风险对冲工具缺乏。
3、外汇不可获得和不可转移风险。当地货币难以顺利转换成所需外汇并运出国外,用以偿还对外债务和其他的对外支付。
4、通货膨胀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普遍存在通货膨胀问题。
三、如何防控五大风险
(一)防控政治风险
1、防控政治风险要着眼风险管理,充分使用政治保险工具。对贷款风险较大的项目,选择政治险和商业险都覆盖的买方信贷保险;承保机构除选择中国信保之外,可探索选择世界银行隶属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提供的全面政治保险。
2、要着眼风险缓释,合理设计运作模式。要摒弃传统的采取性价比优势参加国际市场竞争和低价竞标的模式,在国外客户能按市场价格和国际商业规则购买的条件下合理承担项目建设、运营技术支持等职责,审慎参与项目运营及提供大额长期贷款,避免承担项目运营的商业风险。
3、要着眼长远发展,通过共同开发民生项目与当地政府进行利益捆绑,获得当地政府与民众支持,通过利益捆绑巩固当地政府执政的民意基础;通过加强民生项目投入和人文交流,加大项目企业本土化和员工属地化等方式,积极回馈当地社会,争取民众支持。
(二)防控非传统安全威胁风险
1、企业深化与情报和安全部门合作,做好安全情报的搜集和研判,通过我国的安保企业,深入开展双边安全合作。探索联合执法机制,联合有关国家共同打击跨国恐怖组织。
2、增强信息分析和危机预警能力。通过“大数据”工具对获取的情报进行深入挖掘和关联分析,建立健全危机预警机制,提前预判风险。
3、企业定期向我国有关部门了解安全风险信息。通过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案,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
(三)防控法律风险
1、推动我国政府与所在国政府就单个项目政府间协议及有利于保障相关方利益的特许权协议的签订,积极争取“一带一路”国家提供主权担保。
2、所在国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或项目进展涉及所在国法律修改的,应推动所在国修改法律条款,把通过针对本项目的新法案作为项目建设先决条件。企业遇见问题时要善于利用法律规则,同时还要善于利用经贸协定的相关条款。
3、企业做好前期调研,根据法律风险情况对具体项目的投资合作模式进行选择。在法律政策比较完善的国家,可考虑采用“公私合营”(PPP)或“基础设施特许权”(BOT)模式,在法律风险大的国家和地区应谨慎选择“设计采购施工”(EPC)等模式,严格按照工程款支付进度开展工程施工。
4、高度重视项目争端的解决方式,即要在项目走出去之前就对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预判,并创设有效的争端解决方式和程序。
(四)防控金融风险
1、通过固定利率的贷款担保和政府的利率保证等方式抵御利率波动风险,采用多种货币组合的方式进行项目开支或收益的结算,防止利率变动对项目投资的冲击,并运用封顶、利率区间、保底等套期保值技术减小利率变化的影响。
2、除了在PPP/BOT的特许权协议中规定项目公司和所在国政府对汇率风险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外,充分利用掉期、远期等金融工具来防范汇率波动的风险;尽量做到货币、资产和融资货币的匹配,有效规避汇率风险;以‘一带一路’和企业“走出去”为依托,逐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3、通过要求项目所在国政府提供外汇可自由兑换担保,在合同中约定一部分应付款以当地货币结算、另一部分以外国货币结算等措施来降低冲销外汇不可获得和不可转移风险。
4、在特许权协议中规定相应条款,作为以后对价格进行核查的依据,之后再按公认的通货膨胀率进行调价,或相应增加收费,或延长特许经营期限,并在产品购买协议中规定逐步提高价格的条款,以防范通货膨胀带来的投融资风险。
5、已在资本市场建立起良好信誉的电力企业,利用国外比较低成本的融资来投资境外良好的资产项目。
(五)防控企业内在经营管理风险
1、积极借鉴国际先进企业的经验做法,深入推进企业法律建设和合规管理建设,加快形成与经营范围、组织结构、业务规模、行业特征相适应的合规管理体系,通过自身的依法合规经营,在国际市场上树立良好的品牌、口碑和信誉,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2、建立、完善海外项目决策机制、跟踪反馈机制和退出机制,提升企业国际业务战略风险防范能力。
3、不断完善境外项目规划、投资、建设、运营、风险管控等相关法律支撑服务体系,应该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纠纷解决等方面提前作出风险防范。健全法律风险排查处置长效机制,加快促进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为企业筑牢法律的“防火墙”。
4、高度重视企业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探索在重要的国别市场、重要的海外区域机构,设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或配备专职法律顾问,加快打造一支既熟悉境外经营管理,叉懂法律专业的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队伍。
5、电力运营项目要科学设置管控治理结构,努力争取境外资产项目关键岗位的设置权、管理人员的提名权、规章制度的制定权。通过科学、严格、规范运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境外运营管理,加强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憎值。
6、坚持本土化运营,规范海外用工手续,保持与所在国工会对话沟通机制,降低海外用工风险,适当聘用当地管理和技术人员,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传播和践行能源经济绿色创新发展理念,为当地经济能源电力发展、改善民生作出贡献;
7、中电联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协调、服务、咨询职能,为电力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建设做好服务。
四、政企携手共同防控风险
企业“走出去”中的风险防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在发挥好电力企业的积极性的同时,还需要发挥好政府的积极性,并要加强双方的沟通与协调。
1、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积极宣传“—带一路”建设“互利共赢”的发展理念,继续推进中国与沿线各国的双边、多边合作,夯实利益共同体基础,分享中国和中国先进电力技术、设备及管理经验,中国企业通过电力项目建设为当地经济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2、加强国际规则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制度研究,运用好内外部法律资源,妥善处理有关政策法律问题,维护正当合法权益和境外资产安全。充分运用政府间多双边谈判对话、世贸组织贸易政策审议等平台机制,积极反映企业合理诉求,促进开放、非歧视、公平的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市场环境。
3、政府要健全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加强对企业的战略指导、信息指引,强化中央和地方、国内和国外的统筹协调,做好相关法律等服务。
4、对于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大的国家级项目和整体开发项目,以及类似经济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坚持由政府主导的原则。
5、对不同类型的电力企业,采取不同的走出去战略。如对具备较强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实力的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可以在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的前提下,鼓励其自主选择走出去的具体方式和相应路径;对民营企业,鉴于其经济实力和具体经营水平,则应通过政策扶持和信息引导,鼓励企业抱团走出去,以形成相对强大的规模实力。
6、适时出台‘一带一路’建设法律防范风险的投资法和配套法规、大项目合作的应急预案;加强争议解决的风险管理。
随着电力企业国际化经验尤其是克服各类风险经验的不断积累,国家“—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我国电力企业一定能够提升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提升参与国际能源转型和能源治理的能力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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